于广来与洛传声、洛家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原告与

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原告与二被告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经原告催要,二被告未予偿还,二被告应负相应的违约责任。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

第二百一十条、

一十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洛传声、洛家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于广来借款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洛传声、洛家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于广来借款本息共计1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

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洛传声、洛家国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德强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妮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零六条借款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

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