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晓辉与廖德清、肖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30

第八条、

八条、第六

第六十条、

十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七条、

零七条、第一百零

第一百零九条、

九条、第二百零五

第二百零五条、

条、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和

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

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廖德清、肖立红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晓辉借款本金1

定,判决如下:被告廖德清、肖立红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晓辉借款本金120000元及资金利息损失(资金利息损失从2015年2月16日起以1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为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廖德清、肖立红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廖德清、肖立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江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朝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