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漾与何志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一百四十三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

第十五条、

条、第三十四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漾负担

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漾负担。审 判 长  谭巨文人民陪审员  苏丽颜人民陪审员  吴春礼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丽凤本裁定书已于 2017年9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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