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三条、
一百四十三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
第十五条、
条、第三十四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漾负担
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漾负担。审 判 长 谭巨文人民陪审员 苏丽颜人民陪审员 吴春礼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丽凤本裁定书已于 2017年9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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