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和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程光菊林世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和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和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和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言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封亮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