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伍贵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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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减
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为1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唐作培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赖 滢书 记 员 何惠欢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