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启昌与刘昌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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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宋民一初字第67号民事
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宋民一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春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世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