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八十四条、第一
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段养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金霞4160元。二、陕西古建
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段养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金霞4160元。二、陕西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欠付段养德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阋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段养
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阋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段养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晓鹏审 判 员 王 萍代理审判员 党 晨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恬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