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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岩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岩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商建刚代理审判员 朱 奕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钱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