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岩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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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岩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岩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商建刚代理审判员  朱 奕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钱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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