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行与张振中、李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1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一百九十六条、第二

第二百零五条、

百零五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

零六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第十八条和《

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振中、李婷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行借款177

之规定,判决如下:张振中、李婷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行借款17772.9元及其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杨红、俞福存、张振兴、冯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元,由张振中、李婷负担。如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元,由张振中、李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茂山人民陪审员  王伟珍人民陪审员  严德年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