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六条、
一百九十六条、第二
第二百零五条、
百零五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
零六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第十八条和《
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振中、李婷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行借款177
之规定,判决如下:张振中、李婷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行借款17772.9元及其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杨红、俞福存、张振兴、冯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元,由张振中、李婷负担。如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元,由张振中、李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茂山人民陪审员 王伟珍人民陪审员 严德年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