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贵华、刁勇等与张廷文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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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贵华、刁勇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40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贵华、刁勇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原告杨贵华、刁勇负担。审判员 李海庆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