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青与周旋、崔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第二十九条第(一)规定:即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

二十九条第(一)规定:即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院认定由被告按照年利率6%承担逾期偿还的利息,暂算至2017年1月31日为24000元,对原告该诉讼请求,本院依法部分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

第六十条、

十条、第一百

第一百九十六条、

九十六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六条、

六条、第二百零七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

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崔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亚青偿还借款200000

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崔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亚青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24000元(暂算至2017年1月31日);并按照年利率6%,承担自2017年2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833元,由原告承担133元、被告崔琦承担4700元。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崔琦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将其应负担数额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贺雪涛人民陪审员  马成功人民陪审员  吕彩玲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薛 丹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