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二保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7

第二百六十四条,

二百六十四条,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

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申二保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

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申二保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樊强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杜鹃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