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八十四条、第九
第九十条、
十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第一条、
第二条、第
第二条、
九条、第二
第九条、
十九条以及
第二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
第九十二条、
百四十四条之规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奉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尚欠原告谭继成的借款本金
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奉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尚欠原告谭继成的借款本金110,582元以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谭继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原告谭继成负担1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原告谭继成负担1,450元,被告陈奉明负担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审 判 长 肖玉奎人民陪审员 谭明和人民陪审员 张绍炳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秦 军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