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
第八条、
条、第六十
第六十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第一百零
第一百零七条、
七条、第二百零五
第二百零五条、
条、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百八十七条、第
第一百八十七条、
一百九十五条、第二
第一百九十五条、
百零三条第一款、《
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郭某1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郭某1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偿还借款本金527777.74元、利息和罚息31994.03元,以及自2017年5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编号为(14)城银私贷字第6151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借款合同》确定的标准计算);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郭某1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支付律师费26388.88元;三、如郭某1未履行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规定的付款义务,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有权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园415号楼8层807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10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四、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31元及保全费3451元,由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31元及保全费3451元,由郭某1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两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高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佳欣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