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二十三条、第二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刘新科、侯密艳购买张红霞的位于灵宝市长安路西段路北师范家
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刘新科、侯密艳购买张红霞的位于灵宝市长安路西段路北师范家属楼北楼东单元三楼东户(房产证号:灵房管字第××号)房屋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刘海丽(身份证号码:),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刘海丽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刘海丽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闾建平审判员 牛碧波审判员 赵学仁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