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胡晓冬王才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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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
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5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伟道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燕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