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甲方林芝强、林喜贞委托彭松城将案涉房屋转让给乙方何林惠;该房地产权交易总金额为小写(RM
一条:甲方林芝强、林喜贞委托彭松城将案涉房屋转让给乙方何林惠;该房地产权交易总金额为小写(RMB2250000.00元整)。大写金额(人民币)贰佰贰拾伍万元整。签订本合约时一次性付清给甲方”等。2014年11月25日,林喜贞、林芝强办理了公证委托彭松城代为办理案涉房屋的相关转让手续,代理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2014年12月1日,何林惠与案外人李志英签订《铺位租赁合同书》,约定由何林惠提供案涉房屋的铺位租赁给李志英等。2015年7月1日、7月3日,本院因执行另案依法查封了案涉房屋及所占土地。何林惠不服本院查封,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2016)粤1973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何林惠的异议。该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案涉房屋目前尚处于司法查封状态。经本院释明案涉《整栋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无效,何林惠仍表示不变更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整栋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书、收款收据、银行流水、房地产权证、建设用地使用证、《铺位租赁合同书》、(2016)粤1973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等以及本案庭审笔录附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林芝强、林喜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证据或答辩,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本案中,首先,何林惠与林芝强、林喜贞的委托代理人彭松城签订《整栋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为2014年11月2日,林喜贞、林芝强在委托书上签名委托彭松城的时间为2014年11月25日,公证委托书出具的时间为2014年11月27日。因此,彭松城在2014年11月2日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何林惠作为买受人,明知房屋登记在林芝强名下,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签订合同时知悉彭松城有授权的情况下,就在《整栋房屋买卖合同》中注明“第一
第一条:买卖房屋情况。甲方林芝强、林喜贞委托彭松城将位于东莞市塘厦××大道××号房地产一处转让给
条:买卖房屋情况。甲方林芝强、林喜贞委托彭松城将位于东莞市塘厦××大道××号房地产一处转让给乙方(何林惠)”与常理不合。其次,何林惠提交的两张由林芝强出具的收款收据,日期均显示为2013年9月17日。其中金额为372000元的收据注明为购房款,金额为1878000元的收据没有注明款项性质、用途。《整栋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为2014年11月2日,两张收据显示的时间为2013年9月17日。在没有签订买卖合同及办理房屋过户的前提下就直接将全部款项支付给林芝强,也与常理不合。综上,本院认为,案涉《整栋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存疑,何林惠已经支付案涉房屋全部购房款的主张存疑。即使案涉《整栋房屋买卖合同》真实,即使何林惠已支付完毕全部购房款,但因案涉房屋所占土地为东莞市塘厦镇石潭布村的集体土地,而何林惠并非东莞市塘厦镇石潭布村的集体组织成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第十条、
、第六十二
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何林惠非为东莞市塘厦镇石潭布村的集体组织成员,无权买卖该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故
条的规定,何林惠非为东莞市塘厦镇石潭布村的集体组织成员,无权买卖该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故该《整栋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无效。《整栋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无效,何林惠请求继续履行该合同,依法无据,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第
第十条、
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
第六十四条、
一百四十四条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林惠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4800元,原告已预交
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林惠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4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林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韦枝展人民陪审员 李敏仪人民陪审员 赵亮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
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
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中华人民共和
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
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