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嘉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宋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6

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嘉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

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嘉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格根塔娜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欣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