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春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黄龙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春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黄龙飞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梦乔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
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