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春林与被告湖南华润煤业唐洞煤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春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黄龙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春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黄龙飞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梦乔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

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