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六条、
一百九十六条、第二
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
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
第六十四条、
条、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秦云龙于本判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卫红借款17000元及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秦云龙于本判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卫红借款17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第一笔以8500元为本金,按月息1.25分自2015年5月3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止;第二笔以8500元为本金,按月息1.25分自2015年5月18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止。)。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秦云龙承担127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秦云龙承担127.5元,原告刘卫红承担2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童永奎二0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同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