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宝山商砼有限公司与张红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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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红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鹤壁宝山商砼有限公司混凝土款209000元;二、被告张红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鹤壁宝山商砼有限公司预付矿粉款30000元;三、驳回原告鹤壁宝山商砼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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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5元,减半收取2442.5元,由被告张红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 建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会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