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
第四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
第六条、
十六条第一
第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小玉准予减刑四个月(减刑后的���期自2010年
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小玉准予减刑四个月(减刑后的���期自2010年5月30日起至2018年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淑美审判员 王吉昌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慧慧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