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形,对其相关申请,本院予以驳回,对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结论,本院予以确认。鉴定
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形,对其相关申请,本院予以驳回,对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结论,本院予以确认。鉴定费系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至于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原告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关于原告主张的相关费用,本院将依法具体判定,评析如下:一、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票据,扣除膳食费后,该损失核定为44,531.90元;二、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230元,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亦认可,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核准;三、营养费,原告主张3,000元,标准过高,本院酌定为每日30元,参考鉴定意见书,确定为一期60日共1,800元;四、护理费,原告主张3,750元,标准过高,本院酌定为每日60元,参考鉴定意见书,确定为一期60日共3,600元;五、误工费,原告主张16,000元,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收入减损情况,本院酌定为每30日为2,300元,参考鉴定意见书,确定为一期120日共9,200元;六、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115,384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核准;七、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5,000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核准;八、交通费,原告主张500元,标准过高,本院酌定为200元;九、衣物损失费,原告主张500元,标准过高,本院酌定为200元;十、鉴定费,原告主张2,300元,并提供相关票据,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十一、律师费,原告主张6,000元,标准过高,本院酌定为3,000元。上述款项,由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赔付范围外的损失由被告李安盛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
第六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第十六
第十六条、
条、第四十八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
第十七条、
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
第十八条第一款、
二十条第三款、第二
第二十条第三款、
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
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第一
第二十四条、
款、《最高人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
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
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李传英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0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李传英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费34,531.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3,600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9,200元、残疾赔偿金10384元、鉴定费2,300元;三、被告李安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李传英机动车交通事故律师费3,000元(已履行10,000元);四、上述各项经折抵,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支付原告李传英175,445.9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支付被告李安盛7,000元;五、原告李传英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48.30元,减半收取计2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48.30元,减半收取计2,124.15元,由被告李安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 磊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礼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
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
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
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
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
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
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第二十条……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
第二十条……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
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
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
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
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
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