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申请执行权某某、李某、蔡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11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某某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被执行人权某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蔡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404民初27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62329.3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所有案件款给付申请执行人,故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4民初2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王西省审判员  刘保祥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庆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