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昶华建材有限公司与临沂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惠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30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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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昶华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

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昶华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晨阳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向宇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