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
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昶华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
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昶华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晨阳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向宇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