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铜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王益分局)与陕西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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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202执恢6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人发
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202执恢6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人发现新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素青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