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一条、
一百零一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谯康所有的×××号”江铃”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在
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谯康所有的×××号”江铃”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在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转移、抵押、质押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敦煌分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段旭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闫雪风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