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汇思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瑞欣、北京金钱豹餐饮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92条,且在裁决书中并未载明裁决内容所依据或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款。王瑞欣称,同意东城区仲裁委作出

92条,且在裁决书中并未载明裁决内容所依据或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款。王瑞欣称,同意东城区仲裁委作出的京东劳人仲字〔2017〕第2744号裁决,未提起诉讼。菏泽汇思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请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驳回该公司的申请。金钱豹公司经我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发表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9日,东城区仲裁委作出京东劳人仲字[2017]第2744号裁决:一、菏泽汇思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瑞欣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800元;二、北京金钱豹餐饮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裁决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王瑞欣其他仲裁请求。王瑞欣自述其于2015年6月23日入职菏泽汇思公司,同日被派遣至金钱豹公司工作,月工资3000元。双方于2017年5月10日解除劳动合同,菏泽汇思公司和金钱豹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17年4月26日至5月10日期间其正常出勤,菏泽汇思公司和金钱豹公司未支付其工资。王瑞欣提供了一份《协商解除协议》证明与菏泽汇思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协商解除协议》印有:“甲方菏泽汇思公司,乙方王瑞欣,丙方金钱豹公司,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5月10日解除,甲方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800元,乙方确认本协议签订后,三方之间再无其他任何争议”。《协商解除协议》盖有菏泽汇思公司和金钱豹公司公章。菏泽汇思公司和金钱豹公司均认可该协议的真实性。菏泽汇思公司表示该协议是在三方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的,王瑞欣不能证明与我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该协议盖章是在我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加盖的,且此协议的签订显失公平。菏泽汇思公司未就其所称提供证据。本院认为,王瑞欣提交的《协商解除协议》内容清晰明确且加盖有菏泽汇思公司及金钱豹公司的公章,菏泽汇思公司及金钱豹公司在仲裁过程中亦认可《协商解除协议》的真实性,虽菏泽汇思公司主张该协议无效,但未能就此提供充分证据。东城区仲裁委确认《协商解除协议》真实有效,并无不当。经本院审查,东城区仲裁委审理本案的程序并无不当。菏泽汇思公司以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撤销仲裁裁决,但未能就此提供充分依据。综上,荷泽汇思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

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荷泽汇思公司的申请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

十九条规定之情形,荷泽汇思公司的申请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

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菏泽汇思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菏泽汇

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菏泽汇思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菏泽汇思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王晓云审 判 员  刘 洁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蒋 媚书 记 员  陈 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