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锦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一审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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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素真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
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素真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陈君红审 判 员 唐瑞丽人民陪审员 柳书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沛东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