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庆与盛新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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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家庆撤诉。案件受理费947元,减半收取计473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家庆撤诉。案件受理费947元,减半收取计473元,由原告李家庆负担。审判员 李 玮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秀琴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