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
第二十九条、
九条、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强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3
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强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3年9月24日起至2021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江涛审判员 曹纪峰人员陪审员张昆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小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