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

第二十九条、

九条、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强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3

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强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3年9月24日起至2021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江涛审判员  曹纪峰人员陪审员张昆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小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