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677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838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73386.5元,由原告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郑 君审 判 员 林 达人民陪审员 陈雁萍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莹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