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维红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大山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1

第三条第11项规定,本村社员离婚后再婚的,现配偶享受全额分配,前配偶不享受本次分配。故刘维红不具

三条第11项规定,本村社员离婚后再婚的,现配偶享受全额分配,前配偶不享受本次分配。故刘维红不具有本次全额参与分配补偿款的资格。二、刘维红与董根忠离婚后,其生活、居住都与大山村无涉,不应参与本次分配,否则将造成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分配的严重失衡。三、如刘维红可参与分配,也仅可就土地补偿款范围内酌情考量。目前,大山村委会实际累积获得的预付补偿款项为125624675元,其中:(一)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外)及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644.7亩*5万元/亩=32235000元。(二)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外)及建设用地土地青苗等其他补偿费:644.7亩*2万元/亩=12894000元。(三)林地及未利用土地补偿费:246亩*25000元/亩=615万元。(四)林地及未利用地青苗等其他补偿费:246亩*15000元/亩=369万元。(五)留用地土地补偿费:60亩*5万元/亩=300万元。(六)留用地青苗等其他补偿费:60亩*2万元/亩=120万元。(七)集体发展资金:1980万元。(八)村集体资产补偿款:3700万元。(九)国土征收土地补偿费:6867675元。(十)国土征收青苗和地上附属物补偿:2747000元。上述款项中包含属于东岙村的部分集体资产补偿(808368元)及土地补偿款(525000元),已经向东岙村交付。为此,本次涉案的补偿款项属于集体土地补偿款范畴的具体金额应当为: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九)项-525000元=47727675元。本院经审理后认定的事实如下:一、2016年10月8日,大山村委会与舟山市普陀征地管理所签订舟普国土资征字(2016)4号《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由舟山市普陀征地管理所向大山村委会征收土地面积9.1569公顷,大山村委会因此获得征地补偿费用6867675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2747000元,合计9614675元,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沈家门街道办事处作为征地参与方也在该协议上盖章签字。2017年3月4日,大山村委会经相关程序并提请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后发布《大山村土地征收款和集体资产补偿款分配方案》,将本次土地征收款包括上述9614675元共计1.3亿元左右由村集体统一分配,该方案其中明确土地征收款约8800万元、村集体资产补偿款约4000万元、农兴机械(14亩)约770万元,并明确本次土地征收款和集体资产补偿款等分配截止日为本土地征收分配方案给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可全额参与分配的村民每人获得补偿款15万元;二、刘维红原户籍为原舟山市普陀区台门镇杜庄村,系农业家庭户,1999年12月与大山村村民董根忠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4月将户籍均迁入大山村。根据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杜庄中心社区村杜庄股份经济合作社出具的证明显示,刘维红已无资格享受该村拆迁征地等权益。根据大山村委会在庭审中的陈述,在刘维红与董根忠离婚前,刘维红享受与大山村其他村民同等权利待遇;三、《大山村土地征收款和集体资产补偿款分配方案》第三

第三条“本次土地征收款和集体资产补偿款分配方案全额分配对象”中第10项规定:嫁入本村的妇女或办理

条“本次土地征收款和集体资产补偿款分配方案全额分配对象”中第10项规定:嫁入本村的妇女或办理过合法手续的入赘女婿离婚后,尚未再婚并户口在本村的;该条第11项规定:本村社员离婚后再婚的,现配偶享受全额分配,前配偶不享受本次分配。本院认为,大山村委会作出的《大山村土地征收款和集体资产补偿款分配方案》已经相关程序并提请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符合法定的民主议定程序,且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作为证据提交了该方案,故其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部分应属合法有效,对于当事人就该方案所涉及的事实部分予以认定。对于刘维红而言,其于1999年12月与大山村董根忠登记结婚后将户籍迁入大山村且在与董根忠离婚前享有与本村村民同等权利待遇,且《大山村土地征收款和集体资产补偿款分配方案》第三条

第三条“本次土地征收款和集体资产补偿款分配方案全额分配对象”中第10项规定:嫁入本村的妇女或办理

“本次土地征收款和集体资产补偿款分配方案全额分配对象”中第10项规定:嫁入本村的妇女或办理过合法手续的入赘女婿离婚后,尚未再婚并户口在本村的,故其要求参与分配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的土地补偿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由于大山村委会的土地被征收后的补偿款中有一部分属于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村集体资产,该部分补偿款是对相应青苗、地上附着物所有人或者集体资产的补偿,如何分配属于大山村委会村民自治范畴而不属于本院审理范围,本院仅就土地补偿款的分配纠纷予以审理。根据《大山村土地征收款和集体资产补偿款分配方案》显示,村统一分配的款项共计:土地征收补偿款约8800万元+村集体资产补偿款约4000万元+农兴机械约770万元,共计约13570万元,其中土地征收补偿款约占总额的64.85%(8800万元/13570万元),故比照村里可全额参与分配的村民数额15万元,其中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参与分配份额应为15万元*64.85%=97275元。结合刘维红的实际情形,本院认定按上述标准确定其本次土地征收款的分配数额。刘维红自愿放弃利息请求,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一十一

第一百一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

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二

第二十三条、

十四条之规定,

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大山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刘维红土地征收补偿款97275

判决如下:大山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刘维红土地征收补偿款972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

,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刘维红负担580元,大山村委会负担10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缪忠无异二○一七年九月一代书记员 左     雯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

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六十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

第六十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

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包合同纠纷。(二)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包合同纠纷。(二)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十三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

第二十三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

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

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

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