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鑫与李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第十三条第二款、

十三条第二款、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

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元,由张鑫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脂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