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鑫与李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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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第二款、
十三条第二款、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
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元,由张鑫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脂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