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丽与杜浩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借款,借款用途装修,借款本金贰万叁仟元整,月还本息数额贰仟壹佰贰拾壹元捌角整,

一条,甲方向乙方借款,借款用途装修,借款本金贰万叁仟元整,月还本息数额贰仟壹佰贰拾壹元捌角整,还款分期期数12期,还款起止日期2014年4月30日起至2015年3月30日止,还款日每月15日(18:00前,节假日不顺延)......第六

第六条,违约规定,1、若甲方晚于本协议

条,违约规定,1、若甲方晚于本协议第一条

第一条约定的还款时间还款或未按本协议

约定的还款时间还款或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约

第一条约定的数额足额还款,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和罚息。逾期违约金和罚息计算方法如下:(1

定的数额足额还款,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和罚息。逾期违约金和罚息计算方法如下:(1)逾期违约金:按照当月应还本息的10%收取逾期违约金,每月单独计算。(2)罚息:自逾期之日始,每日按当月直至借款期结束的应还本息的0.2%收取罚息,每月单独计算......”。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杜浩泉向原告陈晓丽借款20,000元,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协议、原告提供的银行凭证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剩余借款本金18,083.29元、借款利息1,934.91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与法不悖,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杜浩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

第二百零五条、

条、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浩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陈晓丽借款本金

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浩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陈晓丽借款本金18,083.29元、借款利息1,934.91元;二、被告杜浩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晓丽以借款本金18,083.2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47元、公告费600元,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4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管丽萍人民陪审员  刘淑萍人民陪审员  濮汝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林 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

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

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

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