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4

第二百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

二百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故原告实际出借的金额98000元。被告归还借款本金8333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9667元。现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期,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关于原告主张被告从2017年7月2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借期内利息按月利率1.3%计算、逾期违约金按照每日0.1%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

十九条的规定:“(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

第三十条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

条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逾期利率按照借期内利率计算,则逾期利息与违约金之和总计为月利率4.3%,高于法律关于利息和违约金之和的限制性规定,本院按照年利率24%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及违约金。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1000元、邮寄费34元,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各项费用,且律师费未超过《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

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

第二百条、

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条,最

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

第二十九条、

条,《中华人民

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

第六十四条、

八条、第一百四

第一百一十八条、

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寿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云南省亚联财小额贷

如下:一、被告刘寿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云南省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89667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7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含违约金);二、被告刘寿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省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元、邮寄费3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2元,由被告刘寿荣负担。如

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2元,由被告刘寿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 判 长  牛文和人民陪审员  周晓田人民陪审员  江常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碧漪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