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兴龙达山水酒店有限公司与漳平市奇石协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兴龙达山水酒店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兴龙达山水酒店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兴龙达山水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庄金妙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清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