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一飞、吕震栋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一百二十九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

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驳回曹一飞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且有明

零八条规定,裁定:驳回曹一飞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且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合同解除问题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畴,故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审理。综上所述,一审裁定有所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审理。综上所述,一审裁定有所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

第一百一十九条、

九条、第一百七十一

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法院(2017)浙0624民初319

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法院(2017)浙0624民初319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柳雪松审判员  彭丽莉审判员  陆卫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佳丽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