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
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军负担。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
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审 判 长 刘玉申审 判 员 崔长虹人民陪审员 胡斯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塔 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