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与锡林郭勒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3

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

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军负担。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

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审 判 长  刘玉申审 判 员  崔长虹人民陪审员  胡斯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塔 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