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
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勇、兰素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邬朋元租赁费1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69元,由二被告负担1329元,应于上述履行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如义务方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审判员申海东二Ο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吴文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