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
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
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
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保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7
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保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755.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国喜审判长 王永青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强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