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宪峰与郭保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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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保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7

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保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755.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国喜审判长  王永青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强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