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朝斌与王颖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6

第六条、

六条、第八

第八条、

条、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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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颖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莫朝斌将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思贤路XXX弄XXX号房屋过户至原告莫朝斌名下(交易过户中产生的税费由原告莫朝斌负担)。案件受理费84,0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89,080元,由被告王颖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孜审 判 员  洪 飞人民陪审员  陆为明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刘思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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