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维科与李伟等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在罗维科申请执行李伟、陈琼碧民间借贷纠纷案

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在罗维科申请执行李伟、陈琼碧民间借贷纠纷案。尚未实现债权总额13578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4020元,申请执行人罗维科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同时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其财产证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熊绍柏审判员  邱文龙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焱蓬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