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直岩与罗正化、朱巧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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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三十四条、第一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朱巧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移送杭州市下城区
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朱巧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移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朱巧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亚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文平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