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能矿机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一百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一十四条、第一百五

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

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中能矿机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932000元;二、被告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中能矿机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赔偿利息损失(以8.48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货款之日止;以45.2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货款之日止;以39.6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货款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安徽中能矿机制造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86元,由被告北京蓝图工程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86元,由被告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453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原告安徽中能矿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550元(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璟钰审 判 员  李晓华人民陪审员  徐 强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王菁璐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