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一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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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

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冯剩勇审判员  陈正荣审判员  吴 鹏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翔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