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九条、
一百一十九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
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冯剩勇审判员 陈正荣审判员 吴 鹏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翔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