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海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国友、孔庆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7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7)黑0882执620号

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7)黑0882执6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君审判员 邹丽敏审判员 肖铁良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源超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