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永康市赫家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义大器
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永康市赫家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义大器涂料涂装有限公司货款34289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7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武义大器涂料涂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44元,减半收取3222元,
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44元,减半收取3222元,由被告永康市赫家门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晓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彬郴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