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财元与刘锋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十三条二款、

十三条二款、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

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财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财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财元负担。审判员  尚武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齐 珍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