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舞钢市顺心物业
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舞钢市顺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孟晓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胜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
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
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