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顺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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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舞钢市顺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孟晓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胜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

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

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